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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)網民在部落格轉載圖像、文字或視頻時,受促注明它們的來源及作者,否則隨時被控侵犯版權。
受版權法令保護
執業律師馮正良指出,大馬部落客最常涉及的是注冊商標及版權的法律問題,因為網民大量轉載的文字、音樂、電影和藝術等創作,皆受1987年版權法令保護。
他今日(週六,3月14日)在馬大舉辦的“2009年電子律師法律研討會”主講“大馬部落客與知識產權法律”時,促網民別在部落格售賣贗品或以注冊商標作網絡域名,避免侵犯注冊商標使用法。
“在版權法令下,若未獲得版權擁有人同意,擅自轉載或引用圖像、文字或視頻到部落客,都抵觸法律;即使是轉載當紅視頻網站YouTube的影像也屬犯法,因為轉載者在沒獲允準下複制使用,而部份視頻受版權保護。”
他指出,網民喜歡用多點下載工具分享電影、電視劇和音樂,同樣侵犯版權。
能使用做非營利研究
“在被提控時,被告不能以‘不知情’作辯護理由;不過,版權法令13(2)條文闡明,在公平使用原則下,網民能以使用知識產權產物做非營利及私人研究、評論或時事報導,惟必需注明出處及作者姓名。”
他也提醒部落客或論壇的網主謹慎監視留言,因為若有網民在他們的網站發表煽動性留言,網主同樣需負上法律責任。
律師:以誹謗煽動等法令
部落客有被控先例
另一位主講“大馬部落客與誹謗法律”的律師尼占峇斯爾指出,大馬已有部落客或網站在誹謗罪名、煽動法令、內安法令或多媒體及通訊法令下,被調查或提控的先例。
他舉例,著名部落客如拉惹柏特拉、熊玉鳳、賽阿峇阿里、賽阿茲迪、阿希魯丁阿旦及《今日大馬》網站等,已先後被對付。
辯護須證明言論屬實
“當面對誹謗訴訟時,最強而有力的辯護為證明言論屬實;其他辯護包括被告有義務發表相關言論或被告以事實為基礎,發表意見。”
他披露,至於煽動法令的辯護是,人民可指出執政者的偏差,或針對政府、憲法、法律的偏差提出糾正建議。
他說,雖然多媒體及通訊法令是監督網絡活動的機制,但第3(3)條文卻列明,“沒有任何條文應被理解為允許過濾網絡的內容”,令人深感費解。
他也指出,若網民在部落客鏈接具毀謗性內容的網站首頁並不構成犯罪,但如果是“深入鏈接”,即直接列出具誹謗性內容的網址,則算觸犯法律。
星洲日報‧2009.03.14
4 条评论:
经济不好,那些所谓的机构就会找部落格下手。
不过还是一句,写部落格最好用自己的图和文章。
尤其现在我国政府一直都在打发网络的自由言论权力。
大家还是小心为妙。
dicman说得对。要小心,要批评也要聪明一点,笼统的,不指名道性的,大家心知肚明,会心一笑就够了。
我就因为接到太多对他人指责漫骂的的毁谤性评论,才把即时留言板关掉,以免招惹麻烦。
ET ,对,还是小心为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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